日前,濮阳市出台《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责任下沉一级,切实做到细化任务、传导压力,坚决打赢今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将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环保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省攻坚办组织的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发现并交办问题整改情况;2017+年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按照《规定》,对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超过1个、2个、4个、6个,或通过强化督查或巡查再发现有新问题数量超过2个、5个、10个、15个,分别对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县区长、县区长、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完成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分管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PM2.5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的,对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同时,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对未完成当月控制指标的,约谈当地党政领导干部。情节严重的,实施问责。
《规定》指出:对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2017年年初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等情形,应实施从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