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今天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北京四中院公开市首例由检方提起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对生态损害做出88万余元的赔偿,并就污染行为公开向社会道歉
宣判
企业直排废气被检方起诉
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因而被相关部门处罚。
市检四分院在随后的调查中又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多彩联艺公司停止对大气环境的侵害,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时赔偿894880元及相关鉴定费。
市四中院首次适用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两位律师多次因污染问题向社会公众致歉,表示愿意赔偿对生态造成破坏的合理损失。
今日上午9点半,该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支持了市检四分院的诉讼请求。判决指出,待其赔偿款打到法院指定账户后,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
宣判后,多彩联艺公司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解读
环境鉴定是审理关键环节
“环境鉴定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的关键环节。环境鉴定过程的复杂远超想象。”市四中院院长孙力介绍说。
据了解,环境鉴定主要涉及三方面专业内容:一是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事实的鉴定;二是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鉴定;三是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方案或者替代性修复方案进行鉴定。
对此,四中院根据生态环境特点研究确定鉴定内容和委托事项,并突出生态环境的现场勘验,充分调取生态环境鉴定材料。
建立公益诉讼通道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审理本市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2015年以来,市四中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6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13件,检方提起诉讼的3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3件。从各年此类案件受理数量分布情况看,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9件,2017年受理4件,2018年至今受理2件。
据介绍,污染环境的行为常会导致同时符合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情形。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案件中,企业造成大气污染环境损害的行为已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查封、罚款,上述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针对公益诉讼的特点,市四中院建立“立、审、执衔接环保绿色公益诉讼通道”,采取环境公益诉讼“四同步”措施,注重环境审判与环境效果结合,充分发挥陪审员作用,保障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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